办居住证需要什么材料呢?

如题所述

1. 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或由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 若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应提供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复印件)。若暂住在出租房内,还应出具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若证件地址与实际暂住地址不一致,户(房)主应明确注明办证人的实际居住详细地址。
3. 若暂住在机关团州、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办理,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申领《暂住证》名册,其中包含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
4. 若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店业单位,需提交暂住旅店业单位出具的在住证明。
5. 提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时,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可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可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可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申请材料不全,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服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特殊情况下,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在实施办法中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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