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刑法与行政法的案例分析题,请高手们帮忙一下,谢谢哦.

1、案例分析题(刑法)

袁甲(23岁)因与一女青年恋爱遭到女方哥哥丁某的反对,袁甲便与其大弟弟袁乙商量教训丁某。袁乙同意后,第二天就了解到丁某的活动规律,并把丁某骗到袁甲埋伏的地点,袁甲突然窜出用铁棍把丁某的右腿打折,造成截肢。在此事发生5天前,袁甲的小弟弟袁丙(18岁)因该女青年与袁甲中断了恋爱关系而心怀不满,先后两次打匿名电话给该女青年,对其辱骂。袁甲知道此事后,责怪袁丙说,"乱弹琴,不怪她,是他哥哥不好;

问题:(1)袁甲、袁乙、袁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谁不构成犯罪,为什么?

(2)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是否共同犯罪,如果是,谁是主犯?

2.案例分析:(行政法)
某区卫生局的两名执法人员依法定职权到个体工商户甲开办的个体餐馆中检查卫生,发现柜台有变质食品。执法人员对这种情况如实制作笔录并自行签字后,根据本局设定行政处罚的红头文件,当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随即开具罚单,要求甲缴纳罚款。甲要求执法人员说明理由,执法人员却说甲应找局长说理。

(1)你认为区卫生局执法人员检查卫生制作笔录过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存在?

(2)区卫生局享有行政处罚设定权吗?为什么?

(3)区卫生局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

  1、(1)袁甲、袁乙构成犯罪;袁丙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2)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因为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造成了截肢的结果属于重伤。
  (3)袁甲、袁乙是共同犯罪,尽管分工不同,但有共同故意和共同伤害他人的行为;袁甲起了主要作用,是伤害他人的实行者,是主犯,袁乙起了辅助作用,是从犯。

  2、(1)《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制作笔录应当有当事人或证人签名或盖章。
  (2)区卫生局不享有行政处罚设定权。
  《行政处罚法》确定行政处罚设定权总的原则是行政处罚基本由中央设定,即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补充。在地方以地方性法规设定为主地方政府的规章作为补充。
  (3)存在违反程序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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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10
1.案例分析题(刑法)
(1)袁甲袁已构成共同犯罪。袁丙没有罪,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丙仅是辱骂,并未实施其他行为,故其无罪
(2)袁甲袁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事前预谋且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构成共同犯罪。袁甲是主犯(事前预谋,并且实施主要犯罪行为)
2.案例分析题(刑法)
(1)制作笔录应由当事人以及在场人员确认签字或盖章
(2)不享有。行政处罚的设定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实施,下位法不得增设其他内容和条件,区卫生局的红头文件并不合法
(3)当场作出处罚收缴必须为20元一下的罚款,200元并不符合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写了这么多累死了才5分,好小气,不过希望还是能帮到你。。。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7-10
(1)袁甲袁已构成共同犯罪。袁丙没有罪,因为我国刑法目前并无“恐吓罪”的刑法条文。
(2)袁甲袁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包含以下几点: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
(3)构成共同犯罪。袁甲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