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中国大陆人,2016年初,一个香港人,两个台湾人,在香港注册了一个公司,他现金出资,占股52.23%,两个台湾人分别提供销售管理和产品管理,无现金出资,分别占股10%和7.77%。因为这个公司主要是利用我的技术成果开展创业,因此我无现金出资,通过技术入股,我在这个公司有30%的股份。在2016年初签订的股东协议中,给出了:
“六、退股方式:
每个合作股东的现金出资是作为该股东退股的唯一结算依据。股东退股时,应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同意后合作公司应先行将公司盈利部分的85%(15%是公司的资产折旧和风险公积金,不得分配)按照分红比例结算,然后再将该股东的现金出资退回。如合作公司没有盈利,则根据合作公司现有财产按照实际出资的比例退回该股东。”
之后大股东在上海成立公司,用这个香港外资公司作为上海公司的唯一股东。
现在他们三人与我的关系恶化,希望我退出,不知道我是否真的在这个公司中拥有股权,退出时?是否因为我没有现金出资,而得不到一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