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欠条复印件以及销货清单复印件,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但是原件毕竟交出去了,钱有没有还清,还需要继续查明。
承办法官有针对性地反复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引导双方提供其他证据,随后原告提供了一段通话录音,在这份通话录音中,原、被告就案件事实有着清楚的阐释。被告认可收到了原告持有的销货清单和欠条原件后,交给了他人,但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庭审中被告也陈述,“按实际情况,应由我支付。”
结合案件事实,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复印件、欠条复印件、电话通话录音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被告王某某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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