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我的叔叔醉酒骑摩托车与一辆三轮摩托撞车,结果造成自己食指骨折,后来因为醉酒不清醒,人被送到医院后就有交警过来直接做了酒精测试,但是对方也是酒驾。差不多是酒清醒了才做的测试,后来对方给了3000的医药费就不管事了,交警说主要责任在我叔叔,判对方吊销驾照6个月,罚款2000。我叔叔则吊销驾照5年,不用罚款,后来我叔叔自己又垫付了差不多10000块的医药费,还把食指截掉了。事情在我们镇上的交警大队就这样处理了,双方当事人以及交警两个中队长也一起签了处理决议书,但就在两年后,前几天区交警大队突然打电话给我叔叔说,他的事情在11月份已经重新立案,他要付刑事责任,我们一家人都觉得里面有猫腻,他们是想额钱。但问律师,律师说交警有权在5年内,对案件重新立案。请问广大网友,这个事情你们怎么看,合理吗?
但是镇上交警已经处理过了,为什么交警大队又要立案调查?
但问题是,对方没受伤,我叔叔自己受伤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