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空挂户口政策

国家对空挂户口政策

国家对空挂户口政策如下:

1、广泛宣传发动。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到千家万户。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让群众了解普查的目的、意义,消除各种思想顾虑,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使其积极主动申报,确保普查真实准确。

2、寻求政策支持。户口的入户与分户交织较多的经济利益,对黑人口的普查登记,如果没有政策支持,违背“申报就入户”的政策规定,采取先征收社会抚养费然后才允许上户的对策,很难保证普查登记的质量。可以采取减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鼓励政策,让户主在此次普查中积极缴纳,愿意申报,主动登记。

3、加强户口清理整顿。户口清理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不重不漏的必要手段,也是人口普查必经的环节。通过户口清理整顿,摸清人户一致、有人无户、有户无人、暂住户、出租户、重户重人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注销死亡户,恢复注销户,落实空挂户,将人口普查建立在“以家庭户为纽带,依靠居住区域为主”的普查方法上来。

4、增加普查登记内容。人口的频繁流动难以保证以地域登记为原则的人口普查不会重漏。在普查登记中可以增加登记人员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代码等相关信息,利用计算机系统,对相同的信息进行比对、筛选,剔除重复登记,保证普查不重不漏,提高普查登记质量。

扩展资料:

户口空挂是指只有户口落入的地址,人实际不居住的情况。是近年来大学生因为学业转户口普遍存在的状况。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_百度百科空挂户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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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3

国家对空挂户口政策如下: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在激烈的城市“抢人大战”中,“户口来了,人没来”的现象值得深思。一项政策的出台,需要政策制定者对城市的定位、民众对政策的需求进行详细推演,以免发生类似的摩擦。

此外,还有声音指出,“户口空挂”现象的背后,映射的是民众对现有户籍制度的焦虑。在张翼看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焦虑,最终还是需要加快推进户籍改革。当前的户籍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大城市中的非户籍人口比较多,而很多城市又以户籍为指标来配置社会资源,这也导致人们看重附着于户口之上的城市资源和服务。户籍改革的大方向就在于逐步剥离附着于户口之上的城市公共服务分配功能,让户口回归其本身的人口登记功能。

扩展资料:

户口空挂是指只有户口落入的地址,人实际不居住的情况。是近年来大学生因为学业转户口普遍存在的状况。

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在其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障的情形下,首先想到通过法律获得司法救济。为此,老人委托律师向所在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将5名“空挂户口”的儿孙列为了被告,请求法院依照《xx市房屋租赁条例》和《XX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二)》的规定,确认5名“空挂户口”的被告不是“同住人”,对原告处房屋没有居住权,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XX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判令5名被告将各自户口从原告处迁往各自住所。

参考资料:户口空挂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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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7

所谓空挂户口,是与有没有户口本没关系的,只要你户口在这儿,人长期不在此地,就算空挂户。

户口空挂是指只有户口落入的地址,人实际不居住的情况。是近年来大学生因为学业转户口普遍存在的状况。

空挂户口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1、对于”空挂”方来说:一般只是在子女入学方面(有些地区规定,房产证与当事人的实际居住地必须“人户一致”才能在学区内就近入学,否则只能调剂入学。

2、对于被“空挂”方来说:可能影响房产的出售进度,有些购房者由于考虑到“拆迁利益”或者“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影响,而要求本人的户口及空挂方的户口都在一定时限内迁出,才会受让该房产等。

3、如果当事人夫妻双方都是集体户的“空挂户口”(用人单位注销等)的,可能会影响到新生儿落户。

4、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空挂”户口,是允许的。

所谓空挂户口,是90年代买卖户口所引发的词汇,就是本来是个农村户口等情况,然后花了若干人民币买了一个城市的户口,由于自己在那个城市里没有住房、没有可以落户的地方,于是派出所就给你编一个虚无的地址,将你的户口落在那个地址上,办理身份证。

拓展资料:

所谓空挂户口,是90年代买卖户口所引发的词汇,就是本来是个农村户口等情况,然后花了若干人民币买了一个城市的户口,由于自己在那个城市里没有住房、没有可以落户的地方,于是派出所就给你编一个虚无的地址,将你的户口落在那个地址上,办理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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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5

1、对于”空挂”方来说:一般只是在子女入学方面(有些地区规定,房产证与当事人的实际居住地必须“人户一致”才能在学区内就近入学,否则只能调剂入学。

2、对于被“空挂”方来说:可能影响房产的出售进度,有些购房者由于考虑到“拆迁利益”或者“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影响,而要求本人的户口及空挂方的户口都在一定时限内迁出,才会受让该房产等。

3、如果当事人夫妻双方都是集体户的“空挂户口”(用人单位注销等)的,可能会影响到新生儿落户。

4、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国家对空挂户口政策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空挂”户口,是允许的。

拓展资料

1、户口空挂人群多数是指户口地与其实际工作和生活地分离的人群。要想成为空挂户其实也非常简单,将户口迁入集体户口后,到另外一个地方生活工作就可以成为空挂户,不过,空挂户口半年后户口会被冻结,以后在用到户口办事就会很麻烦了,请谨慎来考虑。

2、如果你现在的户口是空挂户,请抓紧时间办理迁出。办理流程:到迁入地申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带《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身份证到挂靠户口的单位借出户口卡,然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带迁出证明到迁入地办理入户即可。

3、空挂户的形成类型:

(1)、长期在外形成空挂户。外出务工、经商几年或数十年不回家,或者在外置业定居,但户口未随居住地迁入形成空挂户。

(2)、城镇“农转非”形成空挂户。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农村户口在缴纳一定的费用后就成为城镇户口,农村通过买户口实现“农转非”成为潮流。大量涌入的农转非人员城镇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对这种农转非人员的户口大量挂在了假设的第八、第九居委上,成为名副其实的“空挂户”。

(3)、挂靠单位形成的空挂户。按其初始工作地登记入户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常见的登记入户方式。但随着工作单位、工作地点的变迁,其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相分离形成空挂户。

(4)、婚姻嫁娶形成的空挂户。由于婚姻嫁娶,户口没有随之迁移形成空挂户。

(5)、“黑人口”形成的空挂户。农村计划外生育相当普遍。现行的生育政策要求计划外生育必须缴纳一笔很大的社会抚养费。先缴后入户的对策使农户为逃避社会抚养费而不入户,造成大量的少年儿童游离于户籍管理之外形成所谓的“黑人口”。

(6)、“口袋人口”形成的空挂户。这一群体涉及到的是大中专毕业生,他们在毕业后未就业之前,有的将户口仍留在学校,有的迁移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有的怀揣着户口,居无定所成为所谓的“口袋户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空挂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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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6-03-05
80年代,父母为了孩子的前途,我们全家搬来了现在居住的城市,从农村出来,当时父母就希望到城市,打工供孩子上学,将来好出息人,我家的户口也随之迁来了该市的农村,虽然户口还是农村户口,但我们已经在这座城市生活了,当时落户,我们并没有分到村里的宅基地和土地,随着城市的发展,村里的土地被征用,原始村民都可以领到土地补偿款和土地开发的利益了,我的父母始终认为咱是外来的,又没有地,这本来就是人家的,咱不能去争,可是随着这些年,国家农村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的惠及全国人民,我们的问题也就出现了,到村里办医疗保险,村里说你们是“空挂户”不能给你们办,如果办社会保险,人家还说你们是农村户口,不属于社会医保的范畴,现在的我们这样的“空挂户”有很多,我们现在既不属于农村人,也不属于城市人,国家的什么惠民政策我们都不能享有,难道我们不是中国人?不是中国的百姓吗?谁能为我们这些所谓“空挂户”的善良百姓解决问题,我们的要求并不高,只是希望国家的惠民政策我们可以享有,难道这也过分吗?谁来解决这些曾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梦想,举家迁移至城市的“空挂户”的问题?毕竟这些曾经的“空挂户”也为第二故乡出过力,为城市的发展做出的自己应有的贡献,期待国家的惠民政策也能惠及我们这些善良的中国人,我们这些所谓的“空挂户”。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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