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如何报销

如题所述

1.医保分两个帐户,个人帐户,体现在医保卡内的钱,可以用来在定点药店买药,门诊费用的支付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支付;统筹帐户,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的费用由统筹帐户支付
2.在就医的时候,向定点医院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和挂号,该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医保和医院结算,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在结帐的时候,该个人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余额和现金支付
3.住院报销的时候,有个起付线(起付标准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也就是说起付线的钱需要自己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才能根据当地医保的规定报销,报销比例各地是不一样的,并且不同的医院和不同的项目也是不一样的,无法具体给你,大概80%,详细的你可以去当地劳动保障网上了解。
新参保的制卡需要两个月之后取卡,你是办理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还是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哪?不同种类享受的比例与时间都不同哦。就拿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必须正常缴费半年后才能享受住院。
无论哪种医保,需要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必须到指定医院就诊——医保定点医院(或居保定点)。这样的医院以统一的医保系统读卡处理。
所谓医保卡看病“报销”,并不是原来以为的凭发票报取现金,而是医保系统通过读卡识别持卡人的缴费情况、人员身份情况,在门诊缴费或出院结算时,系统自动按文件规定的支付比例,划取持卡人医保卡上个人账户金额或收取就医人现金,换句话说,就是用医保卡看病不交现金或少交现金就是社保给你“报销”了。
至于具体的支付比例、范围限制就很多了,例如药物、治疗分甲类、乙类、自费等,“报销比例”不同;医院级别不同住院“门槛费”不同;年度内首次住院和后来的住院“门槛费”又不同;在职与退休“报销比例”不同;公务员与非公务员“报销比例”也不同......无论怎样,所有“报销”条件都是统一的医保体统设定好的,不会因个人原因或医院原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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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3-03
法律分析】:住院要报销先要明确是属于灵活就业医疗保险,而非是职工医疗保险,满足以下条件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1、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2、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在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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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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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11-24
一、门、急诊就医须知
1、门诊、急诊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也可去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或定点中医医院、A类定点医院就医(中医医院无科别限制)。
2、急诊可以到就近的北京市定点医院就医。
3、就医时出示贴有条形码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使用医保专用处方(蓝色),处方要有病情及诊断,急诊使用专用处方或在医保专用处方上必须加盖急诊章,急诊收据也要加盖急诊章。
5、药品外购时,必须有定点医院在处方上加盖的“外购章”,同时必须在北京市定点药店购药。
6、处方、收据及明细单要妥善保存不要丢失。
7、参保人员在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后,于当年的申报期内将相关单据报至朝阳人才中心。(急诊留观前7天费用除外)
二、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1、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急诊留观证明、盖有急诊章的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收据、出院诊断或死亡证明、《手册》,存档卡,银行对账单。
2、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收据、《手册》,存档卡,银行对账单。
3、普通门诊费用,需要提供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收据,存档卡,银行对账单。
4、急诊医疗费用,需要提供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收据(加盖急诊章),急诊诊断证明,存档卡,银行对账单。
5、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收据、诊断证明、《手册》,存档卡,银行对账单。
三、申报日期:
每月1-10日,为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申报期,当年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进行申报。
报销类别
参保人员就医类别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封顶线
门诊费用
在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1800
70%
2万元
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1800
50%
五、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参保人员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6、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2、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经该定点医疗机构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方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3、每年的费用于次年1月10日前进行申报;超过费用结算时间的医疗费用,不再审核支付。
4、如门诊票据丢失,参照2007年66号填写附表1、2后,于次年4月1日至4月20日到医保中心申报。
5、申报并支付的单据一律不提供复印服务,购买商业保险并需要原始单据复印件的参保人员请在向我中心申报单据前复印医疗费用单据。
6、如变更人员信息,或转移申报地点(社保所),请在信息变更后的次月按照新申报地点或信息进行费用申报,请勿在变更个人信息的同时申报费用,避免因系统原因产生退单。
7、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报销相关办法,依据《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办发[2008]
56号文件,各项内容最终解释权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上办理程序如发生变化,请以医保中心办理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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