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才引进实施细则变化 1.新版《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和以往基本没差别,
部分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
2.新版政策
取消了“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
的要求,
3.继续明确退休前5年都可申请。
4.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规定获奖后申请时间为5年内。
并且明确了高技能人才为“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而非一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的高技能人才”。
5.对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
,
明确需在项目执行期内,引进人才为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
6. 新版政策中细化了
“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的认定机构,
新增航运人才,并对每一类专门人才进行了明确解释。
7.申办具体流程的时间大大缩短,
公示期由15天减少到5天。
一个月内3推落户上海新政,
上海更大力度人才引进计划展开,符合上海人才引进的朋友一定要抓住这个机遇!
二、人才引进相关问题解答 一、《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
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
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三、中介机构人员是否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答:
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范围。
本市
教育、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因编制原因实行人才派遣的,
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报备后,
由实际用工的事业单位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四、人才引进重点机构是指哪些机构?
答: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包括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
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
(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其中,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五、申办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市经办机构通过
“一网通办”系统
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进行预审,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预审通过,并告知用人单位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
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经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相关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为5天。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核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
相关人员按市公安部门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引进人才家属随调随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未成年子女随迁的
,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凭证。
16周岁及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凭证。
配偶随调(或随迁)的
,
需提供在沪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或退休、失业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和户籍凭证。
七、申请人才引进有哪些信用监管措施?
答:人才引进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和失信名单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承诺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电子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严禁隐瞒和弄虚作假,
一旦发现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或伪造材料,列入失信名单,
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单位或个人再申请的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高层次人才
(1)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
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2、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
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
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
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3、高技能人才
(8)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
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
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4、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
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
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
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
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
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5、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
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
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
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四、上海人才引进新政策问题答疑: 一、《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年限要求
。
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三、中介机构人员是否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答: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范围。
本市
教育、卫生、科研
等事业单位
因编制原因实行人才派遣的,
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报备后,
由实际用工的事业单位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四、人才引进重点机构是指哪些机构?
答:人才引进重点机构,
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其中,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五、申办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市经办机构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进行预审,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预审通过,并告知用人单位现场递交书面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
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
对初审通过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经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相关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为5天。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核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
相关人员按市公安部门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引进人才家属随调随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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