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合同未到期却被强制要求搬离,损失应如何认定?

如题所述

相关权益:
1、当在外面租房的时候,如果合同没有到期,房东让搬家,我们可以协议 解除合同 ,要求房东 退房 租并赔偿相关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功可以提起 诉讼 ,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如果房东以把房子卖给了别人为理由要求承租人搬家,根据我国的法律, 买卖不破租赁 ,也就是说房东买卖他房屋的行为与之前签订的 租赁合同 是没有什么关系的。房东卖房是可以的,但是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而且,作为承租人,还可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租房要问清楚哪些问题?
1、房子的产权是否属于出租人所有。租房的时候,租户一定要问清楚房屋产权的情况,避免上当受骗;
2、房子租期是多久,租金如何交,需要交付多少押金;
3、房子的水、电、煤气是怎么交的;
4、若是室内的东西不小心损坏,要如何赔偿;
5、中途违约,是如何处理的;
6、房屋维修及设备维修,由谁负责。
综上所述,买卖不破租赁,丙方无权要求乙方搬离,而且甲方卖该店铺之前应提前3个月告知乙方,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不管乙方是否有意购买,只要未通知,乙方可以主张该买卖合同中关于店铺买卖的部分无效。如果丙方胆敢动用强制措施,可以报警求助;如果在丙方强制搬离的过程中造成你的财产损失的,记得一定要在当时保留固定证据,然后直接向法院起诉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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