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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一、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省建设厅三定方案关于房地产业部份职能的规定,有如下职能:一、研究制定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
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和房地产估价、经纪、信息咨询、物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三、负责房屋产权确权,办理房屋的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产籍档案管理。负责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登记备案管理。
四、负责收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五、负责物业管理工作。
六、实施房地产行政执法监察、查处违法案件,调处仲裁房地产纠纷。
七、负责自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和维修。
八、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具体工作。
九、负责房屋安全的鉴定、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
十、组织房地产政策研究、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
十一、负责各县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政策业务指导。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市规划和建设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办公地址:东坡区杭州路北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