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捉奸时当街脱女子内裤:合法维权?还是刑事犯罪?

如题所述

妻子捉奸时当街脱“小三”内裤的,属于违法维权,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这几年,这种事件少多了!婚姻出现“第三者”应该怎么办?有的改善夫妻关系试图挽回,有的当街暴打“小三”来解恨,各种各样的情况都可能出现。作者曾发文呼吁理性对待婚外情,结果受到不理解网友的反驳和攻击。今天,“四哥有法说”结合法院已判决案例,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殴打“小三”的法律后果,不喜勿喷。

一、案例:奸夫风流,命不硬,死了!

参考案例:(2018)陕刑终379号

居住在西安市未央区王某鹏,得知朱XX与自己的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怒火中烧难以忍受,打算教训一下奸夫。2017年4月10日,王某鹏发现朱XX的面包车并进行跟踪,同时电话叫来三个同乡亲朋,分别是:王某建(男,40岁)、王某伟(男,34岁)、王某瑞(女,28岁)。他们跟随朱XX来到南玉丰村停车场后,王某鹏使用拖把杆对朱XX进行殴打,其它人也上前帮忙拉扯、殴打。之后,他们又将朱XX强行拉上车,向咸阳方向行驶,在车上王某鹏继续对朱XX进行殴打。到达一土路后,王某鹏将朱XX拉下车使用洋镐再次殴打。后发现朱XX伤势严重,赶忙往医院送,车还没开到医院,死了!

经鉴定,朱XX系遭受钝性外界暴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四个人的家属向被害人亲属赔偿43万元,获得谅解。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鹏有期徒刑十五年、王某建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伟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年、王某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以案说法:当街殴打“小三”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

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一个人可以合法地去殴打另外一个人。原配殴打“小三”,给“小三”扒衣,原配是否会受到处罚,有时还要由“小三”的态度决定。

1、殴打“小三”造成轻微伤的,属于治安案件。

殴打“小三”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行为,在警察的调解下能达成协议的,不给予处罚。“小三”介入他人家庭自觉理亏,即便挨打几下也不会去追究原配、打人一方的法律责任。如果“小三”不愿意接受调解,坚持要求警察处罚打人一方的,打一方就会面临罚款、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殴打“小三”造成轻伤的,打人者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案件属于可私了可公诉的刑事案件,重伤就属于只能公诉的案件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当街给“小三”扒衣,进行侮辱的。

当街给“小三”扒衣、剪发、泼脏水、挂牌示众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罪名属于自诉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殴打“小三”造成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小三”进行侮辱的构成侮辱罪。这两个罪名都属于“告诉罪”,也叫“亲告罪”,被害人不向司法机关告发的,司法机关也不直接去管。这个时候,“小三”、原配、出轨者三方出于不同的原因,多数不会报警处理,这也是给大家造成打“小三”不会受到法律处罚的根本原因所在。上述两个罪名,只要被害人报警,原配打人一方就会面临判刑坐牢。

4、造成“小三”重伤或者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轻伤属于可私了可公诉的刑事案件,重伤就是公诉案件。造成“小三”重伤、死亡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说不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用了。例如上述案件的王某鹏。

5、殴打“小三”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三、相关案例:怀疑女子与丈夫有染,原配扒衣侮辱他人获刑六个月,赔偿两万元

案号:(2018)赣04刑终431号

2018年4月7日,江西武宁县柯某爱发现李某女与丈夫独处一室,以为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对李某女进行殴打和辱骂。随后,柯某爱强行将裸体的李某女从房间拖拽至楼下,旁人看到后给李某女穿了一件衣服。柯某爱又将李某女拖拽到一市场门口继续进行殴打、辱骂、撕扯衣服,导致李某女乳房和下体裸露,期间有多人围观。当地警方接警后迅速处置,对柯新爱强制侮辱案立案侦查。案发后,柯某爱家属赔偿李某女医疗费三千元、补偿十七万,李某女给予谅解。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柯新爱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结束语:

当婚姻出现“第三者”时,婚姻受害人首先要考虑清楚自己的婚姻问题出在哪里?是放弃这段婚姻还是挽回?殴打“小三”是否有利于你的选择?殴打“小三”是否考虑清楚带来的后果?如果为吐一口恶气不计后果地去殴打、侮辱“小三”,自己坐牢,让“小三”成功上位,那才叫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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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17
刑事犯罪,妻子这样的行为已经伤害到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是不能够允许的。
第2个回答  2021-02-17
这属于刑事犯罪,对于小三我们当然都是非常痛恨的,但是也要注意保护他的个人隐私,尤其是女性的私密部位不能暴露在公众面前,妻子的这种做法对小三的报复性也非常的强,但另一方面也危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已经可以达到犯罪的地步
第3个回答  2023-04-04
情节严重的是构成犯罪的,只不过属于要本人报案才行,小三多数息事宁人,也不可能把男人的老婆弄进去的,这种事其实不必要愤愤不平,属于狗咬狗一嘴毛,双方都不是善良之辈。
第4个回答  2021-02-17
我认为这样的行为当然是不合法的,还是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这是违反法律的,但不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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