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晚点补偿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飞机晚点补偿:根据《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规定,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在1小时至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航班,要及时向旅客提供餐饮。在原预订航班离站时间后4小时至8小时(含8小时)内成行,还应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在8小时以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由于旅客拒绝上、下机造成的航班延误时间,不计入承运人原因造成的累计延误时间。 根据《规定》,只有由于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取消,旅客才能享受免费餐食或住宿等,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来哟句子。 (2)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3)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未按规定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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