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病事假管理规定如下:
1、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2、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
3、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4、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5、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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