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是

如题所述

1、有利原则:有利原则断言了行动者维护或增进他人利益的义务。这种义务可以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作为积极义务的有利原则,所断言的是行动者应在他人现有利益的基础上,使此种利益最大化。作为消极义务的有利原则,所断言的则是行动者应该使他人的现有利益不受破坏,不被减损。但是有利原则进入生命伦理学领域,其消极含义部分被无伤原则所承担。因此,作为生命伦理学原则的有利原则仅指其积极义务,即为增进他人利益而行动的义务。在现代社会文化背景下,由于利益的多元化,一个行动在增进某利益主体的一种利益时,也有可能同时减损该利益主体的另一种利益,而一个行动在减损某利益主体的一种利益时,实际上也可能增进该利益主体的另一种利益。道德行动对利益的复杂影响使得行动决策变得异常困难。对有利原则的确切理解和在何种“有利”意义上行动,往往取决于行动者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

有利原则曾经是美国国家委员会(保护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中的受试者的国家委员会)的贝尔蒙特报告针对以人为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中保护受试者的三原则(有利、尊重人、公正)之一。后来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和丘卓斯(又译查尔瑞斯)在其合著的《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一书中将有利原则分解为有利原则与无伤原则。无论是作为三原则之一的有利原则还是作为四原则之一的有利原则,作为一种笼统的生物医学伦理原则都产生了极大影响,并引发了热烈讨论。

对有利原则的批评意见主要指向三原则或四原则的体系设计无法避免各种文化传统之间存在的冲突,虽然这种体系本来就是为了避免这些冲突而设计的。有利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是以假定医患双方作为社会成员处于同一文化传统中为前提的,因此他们对于何谓对患者有利有着一致的理解。但是,在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处于不同文化传统中的医患双方相遇并发生价值观念上的冲突,已经变得越来越常见。发生在美国的一个耶和华作证派教徒输血案例正是这种冲突的一个经典例证。1994年美国康涅狄格州的一位病人奈莉·维加,在产后大出血面临死亡威胁的时候,仍然坚持自己的宗教信仰(耶和华作证派)拒绝输血,在医生强制输血并拯救其生命之后,还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事实上,即使医患双方处于同一文化传统中,在完全符合原则体系设计前提的情况下,冲突也一样可以发生。这是因为有利原则过于笼统,在缺乏具体操作指南的情况下,人们对何谓有利的理解不一致造成的。比如基于功利主义和基于自由个人主义对有利原则的理解可能就很不一致。基于功利主义对有利原则的理解会考虑到病人家属的利益,还会考虑到社会公益,而基于自由个人主义对有利原则的理解则会狭隘得多,至少社会公益会被排除在医生的视野之外。

上述分析表明,对医生来说,有利原则还只是方向性的价值指导,尚不能提供具体的行为指南。有利原则在临床医学行为中所指示的准确、有效、择优要求,亦需要在具体情境中由医生结合病人的价值观念进行具体的权衡后进行行为抉择。在此种过程中,医患之间的充分沟通与协商对于最佳诊疗方案的选择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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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26
一、生命伦理学的基本概念

护理学和护理实践是卫生保健工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它们与医学和医疗实践一样,要遵循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提供一个伦理框架来评价某一行动是否应该做,还是应该禁止。同时这些基本伦理原则也规定了医护人员的义务及病人的权利。

生命伦理学是在跨学科和跨文化条件下应用伦理学方法探讨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中的伦理问题的一门学科。它包括理论、临床、研究、政策和文化等领域。伦理学(或道德)探讨应该做什么样的人,以及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生命伦理学着重探讨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即个人层次的行动和结构层次的行动(包括政策和立法)。所以生命伦理学是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政策和立法的基础。

二、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医 学教 育网 搜集 整理]

1、 有利原则

卫生保健工作应该维护和促进病人的健康、利益和福利。有利(beneficence)原则包括“不伤害(nonmaleficence)”的反面义务(不应该做的事),和“确有助益”的正面义务(应该做的事)。“不伤害”是指不给病人带来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疾病甚至死亡。但仅仅做到“不伤害”是不够的。医/护患关系不是像顾客与售货员那样的陌生人关系,在这种陌生人关系中双方主要是反面义务。但医/护患关系不同。因为医/护患之间在掌握医学/护理知识上的不平等,病人处于脆弱和依赖的地位,医护人员有许多正面义务,即应该帮助病人治疗或治愈疾病,恢复健康,避免过早的死亡,解除或缓解症状,解除或减轻疼痛。简言之,治病救人、救死扶伤,是有利于病人的正面义务。

2、 尊重原则

尊重(respect)病人的自主(autonomy)权、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权、保密(confidentiality)权和隐私(privacy)权。

(1) 尊重自主权:有行为能力的人是有理性的人,涉及个人的问题,例如健康、生命以至结婚、生育、避孕方法的选择等由个人作出决定,对自己的行动负责。由于我国的社会文化特点,在许多情况下病人及其家庭联系密切,医疗决策往往通过医生、病人、家属之间的协商作出,而最后决策者往往是病人及其家属。另一方面,对于某些疾病,有关病人的治疗方案也往往与病人的配偶和家庭密切有关,这种协商更为重要。

(2) 知情同意权:为了维护病人利益及尊重他们的自主权,在有关治疗方案上医生有义务取得他们的知情同意。纳粹德国的医生和731部队日本的医生除了他们奉行反动的种族主义和军国主义外,就是违反了知情同意的伦理学原则,强迫拿人进行惨无人道的试验。

实行知情同意是一个在医生与病人(有时包括病人家属)之间相互交流、协商,有时包括耐心说服的过程。这个过程完成得好,能够维护病人的利益,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同时也有利于医生履行他的责任,促进医患关系。

(3) 保密、隐私权

医护人员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病人的隐私。隐私包括两方面:一是病人的身体,另一是有关病人的机密的信息。保护隐私也有两方面。其一,医生检查病人身体必须得到病人的同意,如果女病人不允许男医生检查身体,应该更换女医生去检查;同时检查病人身体不允许除检查必需的医务人员以外的他人在场旁观。医生对他所知道的病人身体的情况应该保密。其二,病人有些机密信息,往往与性有关。在涉及这样一些个人隐私问题上,医生也应该为病人保密。不尊重隐私,泄漏病人身体或信息的秘密会伤害病人及其家庭,也会损害医患关系。

3、 公正原则 [医 学教 育网 搜集 整理]

对病人应该公平对待,不分性别、年龄、肤色、种族、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或地位高低,决不能进行歧视。古代大医家孙思邈说:“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媸,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大医精诚》)。在我们的一些文献中,称出生有缺陷的人为“劣生”,有的地方还制订了“限制劣生条例”,在一些医学伦理学教科书中,还列出了若干所谓“没有生育价值”的人。“劣生”、“没有生育价值”都是歧视性术语,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有害的。

4、 互助原则

每个人都生活在与其他人的关系之中。他必须与其他人团结互助(solidarity),他自己才能够生存发展,社会各成员才能和睦共处,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个人、集体、社会的利益要兼顾,这一代人的利益与下一代、或未来世代的人的利益要兼顾。尤其是医疗卫生资源有限,即使在同一病房,不同的医护人员和不同的病人都应该互相照顾、互相帮助。
第2个回答  2020-11-26
1.概念:对人类生存过程中生命科学技术和卫生保健政策以及医疗活动中道德问题的伦理学研究,是有关人和其他生命体生存状态和生命终极问题的学科

2.基本原则:不伤害原则、行善原则、公正原则和尊重原则是国际上被普遍接受的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3.研究内容:

临床决策和行为的伦理原则、病人及医生的权利与义务、医患及医际关系、医务人员的道德修养等;

生命科学研究的伦理问题、人体受试者的权益保护、高新生命科学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脑死亡、临终关怀、生命质量和安乐死等;

卫生经济伦理问题、医疗改革、保险与医院工作、医院伦理委会、卫生政策与法制建设等;

生态与环境保护、大地或地球伦理、动物权利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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