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的情形有哪些

如题所述


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达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国家组织移民,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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