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组成员可以将调查中的情况分享到微信的朋友圈吗?

如题所述

某场站发生一起意外溺亡事故,场站安全监督部门立即报告,之后成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在调查还未结束的当晚,在微信朋友圈披露了死者的死因,并提醒朋友们注意安全。虽然分享内容是好意,但其行为是否合法?

该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行为合情但不合理,事故调查是一个慎重机密的程序,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随意披露调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义务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如果调查组成员泄露的信息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严重疏漏或者使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受到包庇、袒护,打击报复依法办事的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有利于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和独立,使事故调查组不受外界影响。事故调查秘密的泄露可能导致许多严重的后果,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逃脱法律的追究,使法律公信力遭受打击。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是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职责所在,调查组成员也应该依法履职。保证事故调查秘密不被泄露的重要途径应当是建立监督机制,加强群众监督,在制度上防止信息泄露,而非依靠调查组成员的自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