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干什么履行家庭教育责

如题所述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一、法律明确家庭教育责任主体。

法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子不教,父之过。”这一传统理念今后将上升到法律层面。在法律责任中,除了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后果外,还规定:

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作为父母,如果教育不好自己的孩子,将来是要被“追责”的!

二、国家和社会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支持。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而且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以上规定,为全社会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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