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开办费怎么做分录,需要摊销吗?

如题所述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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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现在是可以不做摊销..直接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就好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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