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送达还需要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吗?

因为债务纠纷起诉了一个人,那人躲起来了,法院无法送达,那就公告送达吧,可法院还要被告村委会或者派出所的证明。我觉得这是法院的事情,我作为原告怎么去搞被告村委会和派出所的证明呢?不知道法律上是咋规定的,很荒谬啊。

  1、法院公告送达,是法院在诉讼中职权,不需要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
  2、是否采用公告送达,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选用的送达程序,由法院在查明被告下落不明后直接适用。不需要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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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08
需要。当事人的诉讼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时,法院才能使用公告送达。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应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1、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
2、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
3、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
(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2个回答  2010-0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11月25日公布了《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登记资料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经常居住情况书面证明材料 有其一证明材料即可
第3个回答  2010-06-23
当地居委会出个证明只能够证明被告不在当地,不等于说下落不明。你只管去开证明就行了,一般居委会不会难为你的,不过走公告送达程序花时间比较长。
第4个回答  2013-03-01
原告作为个人不可能索要到证明,尤其是派出所,居委会也不可能给你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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