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备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总则)

如题所述

为确保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检疫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循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条 动物检疫包括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即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源头和最终环节的检验。

第三条 动物检疫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对境内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监督。

第四条 动物、动物产品在销售或调出前,货主必须提前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实行报检制度。

第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有动物检疫员,他们根据相关标准和规程,对动物和产品实施检疫,并对结果负责,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加印验讫印章或规定检疫标志。

对于不合格的动物或产品,必须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以确保公共卫生安全。运输工具也需在装货卸货前后进行清扫消毒,相关证明需符合规定。

第六条 检疫合格证明的有效期根据不同用途有所不同,一般为七天,特殊用途的动物可延长至十五天,动物产品最长为三十天。运输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期与相应检疫合格证明一致。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进境水生动物的合法、安全和有效管理,所有相关人员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维护国家动物卫生安全和国际贸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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