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对临期商品的规定

如题所述

工商局对临期商品的规定如下:保质期大于300天且剩余保质期小于保质期十分之一的食品禁止销售;保质期小于等于300天且剩余保质期小于30天的食品禁止销售。对于婴幼儿奶粉,剩余保质期小于180天的不得售卖,婴幼儿辅食剩余保质期小于90天的不得售卖。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则为一千元。但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尽管临期食品可以特价销售,但经营者仍需保证其质量。若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和赔偿要求,经营者不能以打折商品概不退换为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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