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北京海淀区)由于业务扩展希望在外区(北京朝阳区)开办分公司,如果开办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以前在其他交营业税的企业工作的时候办理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是注册税务登记证,后来没了,都合并到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上了,在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右边分支机构那一栏有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名称,不知道现在的政策啥样了?)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是否还像以前一样到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如果开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现在有税务登记证了吗?那么可以开基本账户了吧?没有法人资格可以开基本账户吗?而且是不是就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了?企业所得税呢?是在所在地分期预缴,到汇算清缴时候由总公司汇总申报交纳(扣减分公司预交的企业所得税)还是分公司自行向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这个市指的是地级市吗?不是直辖市吧?在北京的话就是可以理解为不在同一区了吧?(北京市没有县只有区)谢谢,
为啥我以前单位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营业税都是合并到总公司申报缴纳的?
追答我们公司之前就是这么做的,要不问一下午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