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的机构设置

如题所述

省商务厅设21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一处、离退休人员工作二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督查、信息、宣传、保密、信访、安全保卫、新闻发布、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及驻外机构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研究经济全球化、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扩大对外开放、国内外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
(四)条约法律处(反垄断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的研究与协调;参与争端解决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我省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竞争政策交流与合作。
(五)财务处。
组织起草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提出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各项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等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编报预决算并下达预算;承担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有关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
(六)市场秩序处。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市场体系建设处。
组织拟定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牵头组织规范零售商促销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审核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的立项;提出引导省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流通标准化;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全省流通行业协会。
(八)商贸服务管理处。
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九)市场运行调节处(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承担茧丝绸协调工作。
(十)对外贸易处。
执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目录;拟定省内重点出口商品管理办法;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承担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承担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的备案工作;负责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晋设立常驻机构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交易会、洽谈会等对外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指导各进出口商会工作。
(十一)服务贸易处。
牵头拟定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拟定技术贸易政策和促进服务出口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并组织实施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十二)机电和科技产业处(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贯彻实施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及加工贸易管理政策;承担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承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核工作;组织监督、协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按规定权限,承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工作。
(十三)外国投资管理处。
拟定全省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利用外资中长期发展规划;按有关权限,核准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事项;按国家规定,负责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工作;依法审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十四)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拟定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贯彻落实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承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审核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地方金融类企业除外)、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执行国家对外援助计划;管理多双边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承担相关统计工作。
(十五)进出口公平贸易处(世界贸易组织处)。
承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境外对我出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商务部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双边谈判工作、争端解决机制工作;负责与世贸组织有关的技术援助;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承担的关于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政策审议、通报、咨询义务;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
(十六)产业损害调查处。
承担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建立并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开展产业竞争力调查、产业安全应对与贸易救济措施效果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省内产业安全及对进口商品的反倾销等相关工作。
(十七)国际市场发展处。
贯彻执行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相关政策,拟定发展战略;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协助省内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和国际认证;拟定并组织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推进跨国公司采购,为采购商和供应商搭建沟通平台;制定会展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十八)台港澳与开发区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组织我省与香港、澳门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与台湾授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组织协调对台大宗商品出口,审核或核准省内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和台商在大陆举办的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广告业务以及赴香港、澳门经贸团组等经贸活动;负责台商在晋设立常驻机构的有关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十九)信息化处。
拟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拟定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组织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按规定权限,承担一般进出口商品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省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
组织实施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管理全省酒类商品流通;负责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和标志等颁发管理;管理全省范围内酒类展览和促销宣传活动;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销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全省酒类执法人员资质培训工作。
(二十一)外事处。
拟定外事工作制度;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一处、二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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