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具有二重性的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
(1)辩证统一。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其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离开了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就失去了履行的价值和动力。同样,离开了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形同虚设。最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还具有二重性的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
(2)一律平等。首先,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基本原则,这里的平等讲的就是权利和义务平等。其次,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设定上要平等。再次,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等。
(3)互利互赢。实际上,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在实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人人平等的制度中,一个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是对自己有利的。
法律权利是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①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②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③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④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关系
1、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2、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3、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
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4、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是矛盾着的两个方面。根据矛盾论的原理,权利和义务具有同一性,事物内部矛盾着的两方面,因为一定的条件而各向着自己相反的方面转化了去,向着它的对立方面所处的地位转化了去。
这就是矛盾的同一性的第二种意义 。基于矛盾论的原理,权利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扩展资料
权利特点
第一,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
第二,它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第三,它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它得到义务人的法律义务的保证,否则权利人的权利不可能行使;
第四,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定义要点
(1)法律义务是属于观念形态的现象,是对某种行为的做(或不做)的要求。
(2)法律义务作为一种关于行为的要求,表面上是由法律规则所规定的。
(3)法律义务作为一种关于行为的要求,实际上是由社会和国家向法律主体提出来的。
(4)法律义务之所以代表着社会和国家的要求,就是因为规定义务的法律规则实际上是社会和国家对个人(法律主体)作出的关于在一定条件下要对个人提出做(或不做)特定行为的要求的预先约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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