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经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
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人民警察法》分总则、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5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予以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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