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一审结束后,上诉时可以补充新证据,但需要法院批准。
2.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家主席令〔2017〕7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家主席令〔2017〕71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3.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一审结束后,上诉时可以补充新证据,但需要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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