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付款的货物的进项税额到底能不能抵扣?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8月发生以下购销业务:

(1)购入服装两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分别为20万元和36万元,进项税额分别为3.4万元和6.12万元,其中第一批货款20万元未付,第二批货款36万元当月已付清。另外,先后购进这两批货物时已分别支付两笔运费0.26万元和4万元,并取得承运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答案】
(1)进项税额=6.12+4×7%=6.12+0.28=6.4(万元)
为什么在计算进项税额的时候不加上第一批货物的进项税额,如果是因为第一批货物的款项未支付的话,那为什么第一批货物的运费已经交了,却还是不加运费的这一部分税啊?但是还有有一道和这题一样的但就是时间为2009年,在计算进项税额的时候就把第一批货物的税额加上了。这让我太迷惑了,求高人指点啊。

    对于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自1995年1月1日以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尚未付款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但是,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的下发,这一规定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该《通知》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包括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付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你的答案太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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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30
  为付款的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税发[1995]15号文件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17号文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付款已不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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