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扩展资料
案例:故意挑衅起争执 殴打他人致轻伤获刑七个月
古某曾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却不思悔改,再次故意挑衅他人,并殴打他人致轻伤。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古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7年1月11日凌晨,苏某在KTV唱完歌准备离开,走到大厅时被古某突然叫住,二人在说话期间发生口角,苏某不想再争吵欲往外走时,古某突然向苏某脸上吐了一口唾沫,想阻止其离开KTV,苏某因恼怒拽住了古某的胳膊。
古某随即对苏某进行殴打,在打斗中,苏某跑出KTV,古某从KTV吧台内拿出一把U型锁追赶苏某,并用手中的U型锁继续对苏某进行殴打,致苏某左尺骨骨折、头皮裂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苏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苏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古某具有坦白和积极赔偿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