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属于哪个部门!

如题所述

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2、《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里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的就是人力资源与和社会保障局。3、2013年06月29日 14:24 原题:医保统管大局已定人社部将严查重复参保。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的医保管理统一归口问题终于有了结果。按照国务院部署,预计从下半年开始,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卫计委”)主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将正式划归至人社部。在划转管理职权的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原来承担新农合管理与经办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资产等,也将逐步移至人社部门。人社部一直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居医保),在接手新农合之后,业内所称的三种基本医疗保险将全部归口至人社部,长期以来累积的大规模医保基金也将全部归口人社部管理,数据显示,2012年三项医保总支出约9000亿元,2013年可能将超过1万亿元。到去年底为止,全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已经达到了13亿,全民医保的局面已经初步形成。但由于制度不统一,管e68a84e8a2ad7a6431333363383463理部门不统一,目前医保领域最为突出的问题是重复参保的现象很多,预计重复参保率在10%至15%,有的地方甚至可能高达30%。医保管理整合完成之后,下一步人社部最先开展的工作,将是剔除医保“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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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15
1、到户籍所在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2、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1~2张。大致上是这些,每个地方规定有细微的差别。
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里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的就是人力资源与和社会保障局。
第2个回答  2022-04-06
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便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这里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拓展资料:
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费按年收缴,居民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凭《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存当期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的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收缴。
参保居民在确认参保缴费十个工作日后,携带《缴费通知单》、银行缴费收据到其办理参保登记的经办地点领取《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制证工本费收据;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在学校和托幼机构领取。
另外,成人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儿童按学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 申办参保须知:
提供资料:
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户口簿、身份证。
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低保对象:户口簿、身份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含在校大学生),具体包括:
1、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2、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续接的人员;
4、在2006年7月至12月29日期间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
第3个回答  2020-12-07
属于医保局。

各地医保局电话,可以拨打区号+12333
第4个回答  2020-12-14
  医保办隶属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医保局是负责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的核定、支付、管理以及其它日常事务,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离休干部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拓展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四)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工伤医疗康复、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年金备案。

  (五)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企业执行职工工时、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依法分类处理群众诉求。

  (六)综合管理职称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八)组织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承担以市、区党委和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审核管理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异地务工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负责开展区域劳务合作。

  (十一)参与拟订全市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工作政策。承担国家、省、市有关人才工程、计划和项目的推荐、审核、选拔及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吸引留学人员来深创新创业政策。负责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二)依法履行人力资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应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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