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二十一条的人是谁

如题所述

是和袁世凯签的。 1904年2月,日俄战争爆发,两个强盗在中国领土上火并,使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失和破坏。1914年8月,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侵略中国的列强分裂成为两个对立的营垒--以德、奥等国为一方的同盟国集团和以英、法、俄等国为一方的协约国集团。这两个集团为了重新瓜分世界,忙于在欧洲厮杀,无暇东顾。日本帝国主义认为,这是它推行"大陆政策",独占中国的最好机会。于是,在8月23日,日本政府以"承担日英同盟的义务"为借口,打着"保卫东亚和平"的幌子,宣布对德作战,进攻被德国强租去的中国青岛。为了扩大侵略中国的范围,日军从远离青岛240公里的龙口登陆,先占领莱州半岛,接着又强占潍县车站,并沿胶济铁路西进,占领济南车站。11月7日,占领青岛,获取了胶济铁路全线及其附近的矿产。并公然向袁世凯提出了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要求。
"二十一条"要求的内容共分五号即五部分。
第一号共四条,要求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给他国,准许日本修建自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路的铁路。然,日本的目的是向山东省进行经济扩张,同时,还意味着要把战略要冲的山东省作为日本的势力范围,为瓜分中国作准备。
第二号共七条,要求承认日本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殊权利,日本人有居住往来、经营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延长至99年。然,日本的目的是把我国东北和内蒙变成它的殖民地。 第三号共两条,要求把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中国不得自行处理,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实际上,是要由日本一手操纵和控制中国当时这个最大的铁矿山和炼铁企业。
第四号一条,要求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就是说,只能由日本一国独占,否则,日本就要干涉。
第五号共七条,要求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的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日本人在中国有传教之权,等等。
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扩张野心之大,侵略范围之广,已昭然若揭。
总之,"二十一条"是要中国的政治、军事、财政及领土完全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把整个中国变为日本的殖民地。这不仅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而且也威胁到美英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权益。袁世凯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搞起秘密外交。他为了换取日本对其复辟帝制的支持,派对交总长陆徵祥、次长曹汝霖和日本代表日置益秘密谈判。在谈判期间,日本侵略军以换防为名,增兵东三省、山东、天津等地,进行武力威胁。5月7日,日本提出最后通牒,要袁世凯除对第五号条款声明"容日后协商"外,公然承认日本的要求。日本怕引起帝国主义列强的干涉,最后也未敢坚持第五号条款二十一条
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民四条约》。
二十一条简述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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