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下午买车在4S店交了定金一万五,当时没有签合同。他们财务只开了一张收据为交款事由写为:购车定金 其它也没有说明情况。4S店销售员说3号早上来办手续提车。回去之后临近下班,接待我那个销售员电话通知让5号左右再提车。后来我回去和家人考虑下 想退款 可以吗?
如果明确是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退还。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法规: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当时写的收据,对方未跟我说明是“定金”
追答那就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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