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具备条件
(1)有挂靠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开具证明。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2年内不得变更。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4)有3名以上熟悉婚姻法律、业务知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法人代表应有所在地常住户口。
(5)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婚姻管理政策规定的规章制度。
(6)法人代表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连续3年内无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证明。
(7)有明确的服务宗旨、服务项目。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最先颁布的法律是《婚姻法》。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文化传统里,这似乎也是正常的事情。不过,由于城乡二元化的结构,以及严格的户口制度与国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关系,人员流动相对较少,婚恋交友的范围总是不出生活的圈子。
第一家婚介所的成立,表面上看是政府某个机关出面下文,其实可以从中看出,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知青的返城是一个契机,更重要的是,当时的人口开始流动。人际交往圈子扩大的同时,谈婚论嫁的对象却在减少。
人口流动的原因是因为经济开始繁荣、而大家不论时间不够还是精力不足,身边多了很多陌生人,少了很多婚恋的对象。重要的不是大家能够打破面子的约束来婚介所相亲,这个是不用打破的,媒婆这种传统已经不知道有多少年历史了。而是终于在一个正规的机构里,开始了最传统的活动。机构化应该是一个关键词,至于这是政府机关所主导,还是民间自发成立的,并无关系。
1、凡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到当地区、县(市)民政局填写《婚姻介绍单位申请审批表》,连同证明材料呈交区、县(市)民政局。 2、区、县(市)民政局须调查核实后,签署申报意见,并向市民政局写出专题请示,连同证明材料,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成立婚姻介绍所批文和《XX省国内婚姻介绍单位许可证》,申办人持同意成立婚姻介绍所的批文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婚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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