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是劳务派遣工,但是派遣工人和派遣单位仍然有劳动关系,因此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与劳务派遣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派遣工人和派遣单位仍然有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