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根号三是无理数

如题所述

分析:
①有理数的概念:
“有限小数”和“无限循环小数”统称为有理数。
整数和分数也统称为有理数。
所有的分数都是有理数,分子除以分母,最终一定是循环的。

②无理数的概念:无限不循环小数,可引申为“开方开不尽的数”。

③反证法的要领是假设一个明显荒谬的结论成立,然后正确地证明原假设是错误的。

解:
假设(√3)是有理数,
∵ 1<3<4
∴(√1)<(√3)<(√4)
即:1<(√3)<2
∴(√3)不是整数。

∵整数和分数也统称为有理数,而(√3)不是整数
∴在假设“(√3)是有理数”的前提下,(√3)只能是一个分子分母不能约分的分数。

此时假设 (√3) = m/n(m、n均为正整数且互质,二者不能再约分,即二者除1外再无公因数)

两边平方,得:

m² / n² = 3

∴m² 是质数3的倍数

我们知道,如果两个数的乘积是3的倍数,那么这两个数当中至少有一个数必是3的倍数。

∴由“m² (m与m的乘积) 是质数3的倍数”得:正整数m是3的倍数。

此时不妨设 m = 3k(k为正整数)

把“m = 3k” 代入“m² / n² = 3” ,得:

(9k²) / n² = 3

∴3k² = n²

即:n² / k² = 3

对比“m² / n² = 3“ 同理可证

正整数n也是3的倍数

∴正整数m和n均为3的倍数

这与“m、n均为正整数且互质”相矛盾。

意即由原假设出发推出了一个与原假设相矛盾的结论,

∴原假设“(√3) = m/n(m、n均为正整数且互质,二者不能再约分,即二者除1外再无公因数)”是不成立的。

∴(√3) 不能是一个分子分母不能约分的分数

而已证(√3) 不是整数

∴(√3) 既 不是整数也不是分数,即(√3) 不是有理数。

∴(√3) 是无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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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2-24
用反证法。假设√3是有理数,则任何一个有理数都可以表示为既约分数m/n(即:m、n为整数,且互质)
因此√3=m/n,得3=m^2/n^2,即m^2=3*n^2,因此m^2含有3的因数,因此m含有3的因数
假设m=3p,则:(3p)^2=3*n^2,得n^2=3p^2,因此n^2含有3的因数,因此n含有3的因数
所以,m、n均含有3的因素,与m、n互为质数矛盾,因此√3是无理数
这是一个通用的证法,可以证明√2、√5、√6等等是无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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