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因领导不合理工作要求与领导发生争吵并辞职,工作单位有权扣除老动者工资吗?

我在此公司工作由6月27日至8月26日,在26日晚与公司经理发生争吵,争吵原因是该经理要求我加班,但没有加班费,还要求我带一包服装回家拆线,这批服装是因别人失职而制作错误的一批货,公司所有人都要拆,而且必须回家拆。而我负责的工作已完成了,就拆这包衣服,此时离加班结束还有半小时。经理因不满我在加班时拆这包衣服而指责我,我向她说明我负责的工作已完成,但她还继续鸡蛋里挑骨头,之后发生一些争吵,然后我辞职了。但这位经理说要扣我工资,而她扣工资的理由是我这两个月所做的衣服面料和制版时所用的纸是我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而我所做的工作是她要求我做的而且都完成了,而她所说的制版造成的损失,熟悉服装制版的人都知道服装制作确认样之前都要反复制作和研究版型已达到客人的要求的。 对于以上这些情况我想问,该经理说试用期无加班费加班和在非工作时间要求员工做公司的事情并且不付劳动金,而且这些都没有提前通知员工和经过员工同意,对于这些我是否有权对他提出建议。提出后并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因此发生争吵,那她是否有权因为上面她所说的扣我工资的理由而扣我工资甚至不发工资。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2、所以,辞职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拒绝,当然,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单位也会找你的麻烦,得不到补偿金不说,还会要你交违约金,不给你办离职手续,对你今后的就业会有麻烦。3、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4、你现在要做的是:第一,尽快想办法要回你之前递交的辞职报告,我不知道你在辞职报告中写了什么,但辞职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写得不当即使仲裁也会对你不利,何况既得利益还会受到损失。第二,重新写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主要内容:(首先陈述上述辞职理由中的任何一条或两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并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第三,“通知”必须让单位签收,他不签就以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送达,确保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你就可以走人了。5、按上述理由辞职,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你就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6、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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