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通过人民法院取消另一方监护资格

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通过人民法院取消另一方监护资格:
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的
2、对子女有虐待行为的
3、对子女明显不利的

那如果双方离婚,协议子女跟随其中一方,另一方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但其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出现上述三种情形,另一方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是否有权通过人民法院行使权利?

当然可以。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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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5-29
如你所述,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第2个回答  2014-05-29
你可以向对方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第3个回答  2014-05-29
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
第4个回答  2014-05-29
你可以在起诉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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