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6-06-10
有点“以夷制夷”的意思。
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新中国建立后,中国政府在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中国政府在中国民族地区实行的一项基本国策。这项国策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原则与我国少数民族的历史条件及现实情况相结合而制定的。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伟大实践及其经验启示。
一、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解决一国民族问题的普遍原则
民族问题不是独立自在、一成不变的,它是社会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在革命的各个不同阶段上民族问题具有和该历史时期的革命性质相适应的各种不同任务。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时期国内存在和发生的种种民族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根据法国巴黎公社所提供的经验模式,马克思第一次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思想。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认为,巴黎公社是法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联合组织的“生产者的自治机关”,其本质就在于“它是人民自己当自己的家”。恩格斯把民族区域自治放在建立无产阶级统一而不可分割的集中制共和国的框架下。恩格斯秉承马克思的这个基本思想,指出“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形式”。他认为,以自愿坚持国家的统一为前提,在单一制的民主共和国内实行充分的区域自治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必要的。列宁结合俄国的民族问题实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思想。列宁认为,马克思所提倡和维护的自治思想,是在具有复杂民族成分和极不相同的地理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