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连锁式健身中心的分店工作,按照公司的程序于4月底向总部提出调离工作所在分店的申请报告,但是总公司至今没有给我给我任何形式的答复,而原来的分店也已经不再安排我的工作了,目前我等于闲置在家的状态。经过我与总部的电话联系,得知总部作出不再录用的决定,但是公司并没有给我任何形式的通知,而且我本身也没有违反公司的任何规定,请问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呢?请问我是应该在家庭所在区的劳动仲裁提出,还是在公司所在区劳动仲裁提出?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多少赔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