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发现违法行为不报有责任吗

村委会书记知道本村的人在没有砍伐证明的情况下挖掘本村的林地、盗窃林木却没有报案,在村民问村委会书记时,其说与他无关,并说毁林人没有向村委会申请砍证明。
村委会书记明知毁林人有违法行为,知而不报,直至毁林人作案完毕、逃离。请问:村委会书记对此案有责任吗,要负哪些责任?

如果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话,不需要用砍伐证明。如果是国有林地的话,村委会书记 应当有责任。根据《森林法》第19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村委会书记有权且有责任向林业部门上报其违法行为。在政治、组织上领导村委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村委会的落实。他有权且有责任向林业部门上报其违法行为。 根据《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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