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4-14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和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因为工作关系而对劳动者做出协商一致后的岗位调动,参照《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法》26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是正常合法行为。但是不管是否在试用期,或者调离其他岗位工作,用人单位都应该按劳付酬,参照《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