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如题所述

沈阳市对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以保障食品安全。市场准入的范围包括全市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和连锁店,涵盖粮油、蔬菜、水果、畜产品和水产品等。重点检测项目包括水果和蔬菜中的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以及猪肉中的违禁药物盐酸克伦特罗。

具有认证资格的农产品,如出示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可以免除检疫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农产品则需提供入境检验检疫证书。未经认证或无检测合格证明的农产品,须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销售,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在畜产品管理方面,经营场所需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必须盖有检疫合格章。外埠畜产品进入需提供检疫证明,经抽检合格并相符后方可销售。经营场所必须建立质量安全制度,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建立流通档案,设立检测室并定期检验,以及协助执行临时控制措施。

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农产品需有标志和标牌管理,分级包装并标明产地、生产者和经销商信息。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定期公布重点名录的农产品信息,包括品名、生产者信息和许可情况。

沈阳市还建立了食用农产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公示重点名录、定点企业名单、品牌荣誉等信息,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实行公示和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抽检,并对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产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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