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存贷比能解决流动性风险问题吗

如题所述

答: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有效性,对于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许多银行尽管资本充足,但仍因缺乏流动性而陷入困境,金融市场也出现了从流动性过剩到紧缺的迅速逆转。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的变化,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隐患增加等问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愈发密切,个别银行或局部的流动性问题还易引发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紧张,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

  危机后,国际社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视。巴塞尔委员会在2008年和2010年相继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构建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全面框架,在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定性要求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定量监管标准。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标准》,对2010年公布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

  银监会高度重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工作。2009年,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近年来,银监会广泛调研、深入分析新形势下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借鉴巴流动性标准,对现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进行梳理、补充、修改和完善,从2011年开始着手制定《流动性办法》,于2011年10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银监会密切跟踪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进展情况,在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新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后,及时对《流动性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10月再次将《流动性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认真梳理并研究各方意见,采纳了其中有关董事会职责、压力测试情景、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的定期测试、流动性覆盖率标准的适用范围等方面的意见。

  今年6月份,我国银行间市场出现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市场利率快速上升现象,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也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反映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未能适应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的发展变化。银监会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在《流动性办法》中予以充分关注,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管控和监管要求。

  二、制定《流动性办法》的目的和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制定《流动性办法》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促进商业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合理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商业银行和整个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冲击的能力。制定《流动性办法》的基本思路是:针对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构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中外资银行监管要求相结合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

  (一)定性与定量监管要求相结合。《流动性办法》对我国分散在不同法规和制度中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定性和定量要求进行了整合。一方面,充实完善了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定性要求,如充实了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多元化和稳定性融资来源、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并表和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多项内容,提高了压力测试、应急计划等监管要求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更好地引导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在引入巴流动性覆盖率这一新指标的同时,对现行的流动性风险指标进行梳理,将其区分为合规性的监管指标和用于分析、评估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工具。其中,合规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监测工具包括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以及市场流动性等不同维度的相关指标。

  《流动性办法》对于我国银行业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方面,要求银行对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在考核主要业务条线的收益时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推动银行更好地平衡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包括为防范声誉风险而超出合同义务进行支付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从而将同业和理财业务等表内外项目对现金流的影响纳入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和控制。此外,《流动性办法》要求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职能,以及加强日间流动性、融资抵押品和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以推动银行和监管机构及早识别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视角相结合。《流动性办法》在继续强调加强单体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的同时,引入宏观审慎视角,要求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调整和金融市场变化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监测分析市场整体流动性状况,并在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中充分考虑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因素,尽早发现市场流动性紧张、融资成本提高等迹象,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中外资银行监管要求相结合。《流动性办法》统一了对中外资银行具有共性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以建立覆盖中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完整制度框架,同时也针对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特殊性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流动性办法》的主要结构和内容是什么?

  答:《流动性办法》共4章66条,4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流动性办法》的适用范围、流动性风险的定义以及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框架和定性要求,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等各项基本要素,用单独成节的方式分别进行了规范。同时,从现金流测算分析、风险预警、限额管理、融资管理、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应急计划、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并表和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促进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

  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及工具,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方法、手段和程序。《流动性办法》要求监管机构采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多种监管手段,对照流动性风险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评估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有效性,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纠正整改、监管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在发生影响单家机构或市场的流动性事件时,要求监管机构与境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适时启动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流动性办法》的实施时间、流动性覆盖率的适用范围和过渡期安排等。

  《流动性办法》的4个附件具体说明了流动性风险管理重点环节的技术细节、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方法、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以及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的计算方法。

  目前,巴塞尔委员会正在修订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标准,计划于2014年底前定稿。因此,《流动性办法》暂时移除了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相关内容,待巴塞尔委员会完成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修订后,银监会将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流动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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