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相对的公平,没有绝对的公平。要理解公平的含义,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公平。(一)何为公平?公平,作为一个含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概念”,比“平等”、“均等”更抽象,更具有道德意味、伦理性和历史性。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过一句非常有影响力的话:“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见《论语·季氏》)。直到现在,这句话还被许多人奉为认识上的“真理”和行为中的“准则”。公平从一般意义上说,它体现的是人们的一种感受:在社会地位上是否被认可,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上是否公平合理。公平的内涵极其丰富,学界对公平有许多不同的解释,大致说来,有这样几个层次的概念:第一,一般公平和机会均等,即公平指的是平等的规则和人人享有同等的机遇和权利,有人也因此把这样意义上的公平称之为起点的公平或条件的公平;第二,分配过程或分配形式的公平,是指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每个人获得与自己投入相称的收益,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等量劳动得到等量报酬,等量资本得到等量利润;第三,结果的公平,是指人们在最终的分配上的平等、平均。公平一词对应的英文原词为“fair”,本意是指“参与各方在规则权上的平均或相等”。规则权上的平均或相等,其意义在于,当规则权不等时,规则权较大的一方,就会利用这个较大的权力,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自己的规则;而规则权较小的一方,则无力改变,因此造成对己方利益的侵害。当各方规则权相等时,这种侵害则不可能发生。此时,各参与方只能平等协商,制定出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规则,从而实现共赢而不是独赢。虽然在规则权平均或相等的情况下,并不一定能够达成结果、起点和机会公平,甚至也可能造成上述每一项都不公平,但这些不公平都是公平的。这是因为,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享受权利(或收益)和承担义务(或风险)的意愿和能力是不相同的,因此,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只能是承担义务较大者获得较大权利;承担义务较小者,获得较小权利。如果有某一方志愿承担较大义务(或风险),而只享受较小的权利(或收益),那么通常人们也会认为是对该方的不公平或曰剥削。因此,可以这样说,在各方规则权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任何方案,都是公平的方案。有时,规则权的完全平均或相等,在操作上比较困难,那么,“差不多”或“相当”也是可以接受的,这种情况就是相对公平,自然也是公平的。从这一分析可以看出,公平问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公平是博弈的结果。公平不是天生的或者与生俱来的,同时也不是自动实现的。它作为人类始终追求的基本价值,是相关各方协商、斗争、妥协的结果。没有博弈的过程,也就不存在作为博弈结果的公平。(2)公平的内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公平作为人类的价值评判尺度,离不开人的认识和判断。不同的人对相同的人或事既有相同的认识和判断,也必然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判断;同时,人的认识和判断必然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发展而不断进步和发展。换一句话说,不同的人对公平有不同的理解;以前认为是公平的人或事,现在则可能认为它是不公平的。因此,公平作为人的价值评判尺度,其本身的内涵,也必然随着人类的认识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公平作为价值评判尺度,不变是相对的,变化是绝对的。这所谓此一时彼一时,认识都不可能一样。(3)公平只能是相对的。现实中,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绝对公平只存在于理论上。对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一是从绝对公平的价值评判尺度出发,去追求公平,因为受到主客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最后获得的只能是相对公平的结果。二是人类追求公平的过程相对于实现绝对公平的目标理想来讲,永远只能是相对的。人类只能越来越接近公平,而永远也不能完全达到公平的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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