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1-17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和政府相关高层人员沟通就没问题~沟通不好,写天书也写不掉!不然你叫人家如何下台~搞了这么一大串的招标事项~你丫突然弃标~!除非有不可抗的事情吧~但是项目经理死了建设单位会同意理解你换一个~如果你司只有一个项目经理就可以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