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案件审理的程序怎么走

如题所述

你先要知道全国各地由于火灾原因认定行为引起的消防行政诉讼案件.各地法院在对待此类案件时采取的态度不同,这种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执法工作,也使法院审理同一类案件缺乏统一标准,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审理的程序如下:1、立案。
2、调查。
4、执行。
5、结案。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作为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并不难,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成必然,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和消防部门不但统一了认识,还率先作了了尝试。真正的难题是对行政确认行为的实体性审查。法院不可能具有火灾事故调查专门设备和专业人员;负责司法审查的法官也不可能仅凭自由心证的判断,就撤销专业性很强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确认行为。一般只能采取程序性审查。当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程序严重违法,或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显失公正的事实,才可以判决撤销或责令其重新作出。另外,由于人民法院无法对行政确认行为实质内容的合法性作出实体性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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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04
  开庭程序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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