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先要知道全国各地由于火灾原因认定行为引起的消防行政诉讼案件.各地法院在对待此类案件时采取的态度不同,这种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执法工作,也使法院审理同一类案件缺乏统一标准,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审理的程序如下:1、立案。
2、调查。
4、执行。
5、结案。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作为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并不难,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成必然,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和消防部门不但统一了认识,还率先作了了尝试。真正的难题是对行政确认行为的实体性审查。法院不可能具有火灾事故调查专门设备和专业人员;负责司法审查的法官也不可能仅凭自由心证的判断,就撤销专业性很强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确认行为。一般只能采取程序性审查。当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程序严重违法,或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显失公正的事实,才可以判决撤销或责令其重新作出。另外,由于人民法院无法对行政确认行为实质内容的合法性作出实体性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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