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去征信机构查询。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
扩展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
征信服务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信业管理条例》
两种方式:
如果公司有过银行贷款,可以到银行查。
无论是否有过银行贷款,都可以到绿盾征信系统查,输入企业名称、法人名字等很方便;系统也可以出具信用报告,作为贷款、股权投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的重要参考。
企业信用指一家第三方征信机构通过征集另一家企业信息,根据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规则,评价出的企业信用等级。
它包括生产制造企业在信用管理中,对企业法人性质的客户进行的赊销,即产品信用销售。在产品赊销过程中,授信方通常是材料供应商、产品制造商和批发商,而买方则是产品赊销的受益方,它们是各种各样的企业客户或代理商。
买方以自己企业的名义取得卖方所授予的信用。企业信用还涉及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贷,以及使用即期汇款付款和预付货款方式以外的贸易方式所产生的信用。
银行也是一种企业,而且是专门经营信用的企业。
银行信用是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授给企业或消费者个人的信用。在产品赊销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买方提供融资支持,并帮助卖方扩大销售。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货币方式授予企业信用,贷款和还贷方式的确定以企业信用水平为依据。商业银行对不符合其信用标准的企业会要求提供抵押、质押作为保证,或者由担保公司为这些企业做出担保。
后一种情况实质上是担保公司向申请贷款的企业提供了信用,是信用的特殊形式。一家企业的信用可以体现出,他们的价值。并达到长的合作目的,信用标榜着一家企业,商家的最高利益如果企业失去信用,那么企业就面临着倒闭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