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属于物权,具体来说是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现发包人死亡,其子女当然享有继承权利,继承权利范围包括土地承包权与发包权。对于已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该做的第一步是找到发包人子女,要求其明确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其按照当地村委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放弃履行合同或因当地规定无法办理承包权变更,则按照村委会的要求办理。
如土地承包权被村委会收回,从法理上讲,可以认为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追问如果村委会回收土地,那之后我们是否可以继续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承包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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