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9-12-29
016年11月民促法修订案三审过会后,监管层有序地推进各项配套政策的出台。
2017年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命名规则和名称核准流程进行规范。并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必须体现“三个符合”和“五不得”:
三符合
1.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学校的办学所在地、类型、层次要求;
3.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五不得”
除一些特殊情况外,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当满足:
1.不得使用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2.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
3.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
4.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5.其他企业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同意,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幼儿园”“高中”“专修”“进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等。
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先到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