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不能确权

如题所述

土地不予确权的12种情形。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将被回收。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土地确权直接关系到农民朋友的利益,因此一直受到大家的关注。但确权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能进行确权登记的情况。

1、主动放弃二轮承包经营权未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的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2.农村二轮承包时,没能力种田没承包的孤寡、单身户、五保户,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3、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户口外迁不在册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田条件的人员,目前户口仍在外地或已回迁,要求分田的,暂不处理。

4、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未承包到户的土地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归集体所有。

5、在承包土地上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6、承包农户代种他人承包地的,现代种户要求确权的,原则上不予确权。

7、承包地已被依法征占,并已得到相应补偿,确权登记时要从承包地块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也就是说被依法征占且得到补偿的这部分地块不予登记)

8、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不再确权发证。

9、机动地、经济地、荒地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再进行确权登记。

10、家庭承包人员死亡的,家庭承包户没有消亡,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

11、退耕还林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

12、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不予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扩展资料:

一、一般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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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20
不知道你指的是什么方面的 说清楚一点 这样莫名其妙的一句话叫别人怎么回答嘛
第2个回答  2020-12-10

 以下情况是不能确权的:

1、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我国对基本农田是有严格的保护制度的。如果实在没地建房,要占用一般耕地建房,可按相关流程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可以建房;但如果想占用基本农田建房,那是不行的,是违法的。所以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确权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途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理制度,不能随便改变用途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城镇居民在1999年之后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是不能确权的。因为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一个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4、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很多家庭存在着超占宅基地面积的情况,这种情况会区分历史阶段,进行相应处理后再进行确权,未处理前自然是不能确权的。

5、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另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6、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并成片征拆范围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列入此次确权登记范围。如果不久后就要拆迁了,而宅基地确权还是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的,这种情况也就没必要确权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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