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局重要会议及重要事项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工作;负责处理督办市长电话公开受理中心的投诉件;负责文秘、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以及行政事务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政治处
组织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政策研究;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人才规划,指导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实施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外事管理和出国人员政审;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聘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和对外合作交流;负责县(市)局领导班子的配备、考核等工作。
法规处(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牌子)
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综合配套改革等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拟订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建议;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和重点课题的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和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依法行政工作并负责普法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宣传、咨询和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依法协调、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监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意见、裁决决定的落实;参与拟订征地补偿政策文件;参与指导、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
执法监察局
承担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及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组织对土地及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拟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组织做好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耕地保护处
承担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保护、土地征收征用和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含各类指标筹措);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担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征用)土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审核;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信息报备及项目挂钩工作,承办与农用地转用、征用及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土地利用规划处
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和用地转用规划审核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处(行政审批服务处合署)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流转、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办法;组织报市政府审批的供地项目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承担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管理工作;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供地方案审核;承担企业转制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工作。
局行政审批职能向行政审批服务处集中,其他处室不再履行集中的行政审批职能;代表本部门履行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能;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对上述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依法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依法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开展听证、评审、踏勘、测量等工作;作出(授权范围以外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请示分管领导或经过权限规定程序)行政审批决定(初步审查意见);出具并送达行政审批决定(初步审查意见)。做好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工作,向申请人说明、解释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内容,并提供正确、可靠的审批信息。主动协调与本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和其他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关系,通报有关行政审批信息。按规定时限完成行政审批工作。承担与行政审批权限相对应的行政审批责任,接受本部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其上级对本处室行政审批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审批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和监督检查。遵守本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本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管理。
地籍管理处
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地籍管理规定、地籍管理技术规范和土地权属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全市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和年度变更调查及其统计;组织全市地籍调查和日常变更调查及统计;指导组织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负责土地权利的设定、变更、注销等权属管理;承担市区单位用地确权登记审查工作;承办市区土地权利终止(含收回土地使用权);承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复核工作;负责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勘测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管理;组织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权属争议;配合做好不服权属纠纷调处和土地权属确认、登记不作为的行政复议、诉讼的应诉工作。
地质矿产管理处
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总体规划和相关的各项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承担采矿权和探矿权登记发证、转让审批工作,承担选矿许可的审批工作;组织调处采矿权和探矿权权属争议纠纷;负责采矿权总量控制;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采矿权和探矿权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采矿权和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和出让所得;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年报工作;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管理市级地勘项目及地勘成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全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组织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界定较大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组织协调较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依法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等相关单位的资质;负责全市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监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发利用;承担全市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办理涉及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听证事务。
监察室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调查处理纪检监察范围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受理不服本局作出的处分决定的申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行风效能建设、政纪政风教育;对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的纪检机构或监察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财务审计处
拟订和参与拟订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财务计划;负责市本级土地和矿产资源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对全市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的收取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市级国土资源专项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进行管理与监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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